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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当事人 免于死刑的终极处罚
2013-04-20 12:10:42 来源:邓世运
一、案情简介
1997年间,被告人简某与同村的被害人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1997年6月29日18时许,被害人带人携带铁管等工具到简某父母家讨要简某所欠的债务,被赶到现场的简某用猎枪打中头部,经送医院救治后于7月8日抢救无效死亡。简某在作案后随即逃离现场并潜逃,2009年7月24日晚上,被抓获归案。
二、承办过程
受简某家属的委托,邓世运律师于2009年8月14日开始为简某提供全程辩护,负责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工作。
会见简某和查阅本案卷宗等工作后,邓世运律师发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简某也不存在任何法定从宽情节,且被害方对其不谅解,案情对简某极其不利,简某面临死刑威胁。经过审慎分析,邓世运律师认为本案存在若干对简某有利的酌定情节,可以通过酌定从轻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来为简某争取轻判,在庭上也采用了这种思路为简某进行死刑辩护。
三、案件结果
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宣判,认定简某故意杀人罪名成立,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具有酌定从宽情节,应该予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对简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简某无期徒刑。简某免于死刑,一审宣判后,简某没有上诉。
四、办案总结
在死刑案件中,在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进行死刑辩护,是被告人免于死刑的有效途径。在本案中,简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没有法定从轻情节,辩护律师抓住该案的酌定从轻情节,争取法院对简某从轻处理,免于死刑,维护了简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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