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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单位受贿 当事人得以免受刑事处罚

2013-04-20 12:10:00 来源:邓世运律师


涉嫌单位受贿 当事人得以免受刑事处罚

   一、案情简介

    黄某是集体企业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至20089月间,被告单位甲公司在与业务单位乙公司经济往来中,通过被告人黄某,以报销名义,先后多次收受业务单位乙公司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1万元。20077月,被告人黄某按照上级领导李某的授意,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向业务单位乙公司索要贿赂人民币10万元,赞助张某买车,后张某将该笔赃款据为己有。20081017,张某害怕罪行暴露,将赃款人民币10万元退还乙公司。

   二、承办过程

    邓世运律师2009915接受黄某委托为其提供辩护,第二天即与法院联系并及时到法院进行阅卷,会见了黄某,听取其对案件事实、定性的意见。经审慎分析全案的情况,邓世运律师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某对其涉嫌行为也供认不讳,其行为依法已经构成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无法做无罪辩护。

   结合该案的具体案情,黄某涉嫌的单位受贿是被告单位甲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收受的款项实际上也是供上级领导李某占有、使用,黄某并无从中谋利;黄某参与的受贿并非谋取私利,而是执行上级领导李某的指示,参与沟通,也没实施收取赃款和分得赃款分文,属于犯罪较轻,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邓世运律师在征得黄某的同意后,在法庭上选择了量刑辩护策略,没有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而将辩护重点放在详细列举黄某的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上,指出其犯罪情节较轻,个人无违法所得,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黄某免予刑事处罚。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邓世运律师的辩护意见,在认定黄某罪名成立的同时,免除了黄某某的刑事处罚。

   四、办案总结

   根据事实和法律,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选择量刑辩护是最为务实的抉择。量刑辩护的实质是在承认指控罪名和事实的前提下,通过提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说服法庭作出对被告人最有利的量刑。在本案中,在被告人黄某确实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辩护律师选择了量刑辩护策略,为黄某争取到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维护了黄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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