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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数量与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关系
2015-04-17 08:48:41 来源: 邓世运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数量越多,被告人面临的刑罚会越重。但是,并非说毒品数量很少,被告人就一定不会被处以重刑,也并非毒品数量很多,被告人就一定会被判处死刑。如何理解毒品数量和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关系,这是本文拟介绍的问题。
一、毒品数量是影响定罪尤其是量刑的重要情节
根据《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所以,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数量不会影响定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三、四款,毒品数量的多少,决定着被告人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由于量刑起点是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所以,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数量只会影响到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二、毒品数量不是量刑的唯一情节
根据《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
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还明确规定,“对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反之,对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标准,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也可以判处死刑。”《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还对前述两个规定的适用情形进行了罗列。
司法实践中,毒品数量和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了“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区别对待。
综上,在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中,辩护律师选择作量刑辩护时,不能仅仅根据毒品数量就对量刑作出判断和决定辩护策略,应该综合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考虑,才能进行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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