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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谈贪污罪及辩护

2013-04-21 10:09:24 来源:邓世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谈贪污罪及辩护

今年开始,一系列的新部署和新动作预示着我国新一轮反腐已经开启。贪污罪,是反腐工作中常见的罪名,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在本文中对该罪名进行解读,并就其辩护问题作简单介绍。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详见本网《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一文。犯罪主体本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所在。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利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三、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

1、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

2、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4、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罪的辩护,主要从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和是否存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方面展开,尤其要注意与职务侵占罪区分,在构成贪污罪的情况下,准确认定贪污数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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