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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再起波澜 鉴定机构成为漩涡的焦点

2016-06-26 07:23:05 来源:邓世运


雷洋案再起波澜 鉴定机构成为漩涡的焦点

在各方焦急等待雷洋尸检报告的当口,雷洋案再起波澜。625日下午,雷洋案涉案警察邢某的辩护律师向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递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提出“因鉴定机构的确定程序违背相关法规、网传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资质存疑”,建议检察机关更换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遭到网络举报

有媒体报道,记者通过网络检索发现,微博网友“老张没说法”于516注册微博账号,526发表微博举报雷洋案鉴定机构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霍家润学历造假。该网友转发和发表的32条微博中,30条微博都是在举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他还根据霍家润《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等材料提出多方面质疑,其中包括学历造假,简历造假和伪造退休证等问题。

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认为,如果鉴定机构具备法定资质,且鉴定事项没有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即使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学历和工作经历存在造假,也并不必然导致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除非该鉴定意见是法定代表人作为鉴定人出具的。

鉴定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在鉴定机构具备法定资质,且鉴定事项没有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情况下,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将会影响到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该怎么办?邓世运律师支招:

一、当事人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证人,并申请法庭通知其出庭,从专业角度对鉴定意见提出“合理怀疑”和指出鉴定意见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

二、申请重新鉴定;

三、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可以主张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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