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刑事律师邓世运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从南宁的一起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看该罪的构成
2014-07-09 14:42:02 来源:邓世运
据报道,赵某和吴某利用所控制的公司假借发展油茶产业之名,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高价购买山茶油并返利。至案发时,通过上述方式发展设立299家分公司、1438家营业部,参与人数达170056人次。经鉴定,从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底,吸收资金数额为4.89亿余元,支付返利款为2.97亿余元。
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返利式的销售中,如何区分正当销售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在本文中进行分析。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中,赵某、王某等人积极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吸引大量消费者参与购油高额返利活动,其表现形式是,由被告人控制的昌顺捷公司将山茶油以每盒936元的高价向社会公众兜售。然后昌顺捷公司负责向消费者开展购油高额返利活动,其宣称如消费者在12个月内支付11232元购买12盒山茶油,到期后获得各项补贴奖励共计29820元,以此来募集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从被告人所控制的公司的销售模式可以看出来,被告人的这种销售,并非以销售山茶油为主要目的,而是通过购油高额返利的方式,非法向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向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并未取得相关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依法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大家都在看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影响到是否构成诈骗。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常常是诈骗案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