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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故意杀人案主犯缘何被判死刑
2013-12-24 14:23:49 来源:
近期,广西梧州故意杀人案主犯被判死刑一案,引发广泛关注。据《人民法院报》报道,一对离异夫妻吵架,男方唐某峰怀疑前妻有外遇,女方覃某丽被逼随意指认过路人是情夫,导致过路人惨遭杀害。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该案主犯、被告人唐奇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覃翠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见《人民法院报》2013年12月18日)
据报道,今年2月9日中午时分,两人来到藤县河东某超市附近时,在唐某峰的逼迫下,覃某丽随意指认了路人陈某(被害人,殁年54岁)即为“古龙佬”,唐某峰即冲上去持水果刀对陈某乱捅,覃某丽即转身离开。陈某倒地后,唐某峰逃离现场并遁入深山野林躲避公安人员的追捕。陈某因被刺伤致心、肺破裂大出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30分死亡。
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认为,“唐某峰即冲上去持水果刀对陈某乱捅”,无疑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唐某峰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情节较轻,依法适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法定刑幅度。
唐某峰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持械杀害无辜群众陈某,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的安全感,社会影响广泛而且恶劣,其个人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适用死刑,考虑到唐某峰只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没有其它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就媒体报道的情况,也没有提到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对其不予从轻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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