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邓世运

lawdsy.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 正文

互殴案件中死者因疾猝死,被告人是否承担刑责

2013-12-17 14:20:39 来源:


互殴案件中死者因疾猝死,被告人是否承担刑责

  据《江淮晨报》报道,在酒桌上,因为喝酒产生纠纷,界首市两名公务员在肥出差期间,在酒店内追打互殴,最终导致其中一名男子心脏病病发,经抢救无效死亡。昨日,蜀山区法院审理了该案,检方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见《江淮晨报》2013年12月10日)

  据上述媒体报道,被害人王某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经查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心源性猝死。外伤、情绪激动、饮酒等因素是导致死亡的诱因。被告人刘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罪名不认可。刘某认为,死者生前患有心脏病,且事发前曾饮酒,发生意外并非他有意为之。

  刘某是否构成检方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认为,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刘某与死者的互殴和死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刘某对行为后果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故意)?

  一、刘某与死者的互殴和死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的因果关系(奉行“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判断思路)。本案中,死者的死因“经查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心源性猝死。外伤、情绪激动、饮酒等因素是导致死亡的诱因。”从“条件说”的观点看,刘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因为没有刘某的殴打,王某当时就不会疾病发作并死亡。

  二、刘某对行为后果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故意)?

  因果关系仅仅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求行为人对行为后果主观上存在罪过(故意或者过失)。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受伤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中,对于死亡结果的主观故意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

  据上述媒体报道,“两人用茶杯、电水壶等物品互相击打,死者王某退避到一个房间内,刘某继续追打。随即,两人在走廊里、另一个房间内拳打脚踢互相殴打,被酒店工作人员拉开后仍火气不减。”从两人的行为看,可以看出两人是互殴,作为成年人,对危害结果肯定是明知的,但是仍然实施互殴,其意志因素起码存在“放任”,可以认定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当然了,刘某对死者的死亡可能是过失,但是这并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

  综上分析,就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刘某的辩护恐怕很难得到支持,这种情况下,邓世运律师认为采用量刑辩护的策略,争取从轻量刑或许更为务实。

大家都在看

如何认定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影响到是否构成诈骗。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常常是诈骗案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