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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司长赵锡永涉嫌招摇撞骗案法律分析

2013-04-20 12:14:42 来源:邓世运


假司长赵锡永涉嫌招摇撞骗案法律分析

据报道,因假冒国务院研究室司长和国务院发展与研究中心研究员等虚假职位和身份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犯罪嫌疑人赵锡永于3月22日被抓获。

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赵锡永(男,汉族,1955年10月31日出生,大学文化,辽宁省沈阳市人,现无固定职业)于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务院研究室司长和国务院发展与研究中心研究员等虚假职位和身份,以参加研讨会或咨询等名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赵锡永对自己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供认不讳,现已被依法刑事拘留(云南网)。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客观上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

广州刑事律师邓世运认为,就媒体报道的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赵锡永现无固定职业,其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务院研究室司长和国务院发展与研究中心研究员等虚假职位和身份,以参加研讨会或咨询等名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当然了,赵锡永主观上具有“谋取非法利益”,客观上具有“假冒国务院研究室司长和国务院发展与研究中心研究员等虚假职位和身份,以参加研讨会或咨询等名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这两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才能对赵锡永定罪处罚,否则不符合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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